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園區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提高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南通市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等文件,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園區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突擊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第三條 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救援體制,加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投入,科學合理確定應急救援隊伍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第四條 園區應急管理防災減災部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統籌本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是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協調機構,負責應急救援的指令傳遞、情況反饋工作,具體對應急救援隊伍實施組織、協調和調度。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各自行業領域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堅持“統一指揮、分類管理、平急結合、協調運行”的原則,遵循“綜合救援隊伍管全面,專業救援隊伍保領域,突擊救援隊伍起支撐,社會救援隊伍補短板”的基本思路。
第六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各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各類火災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
(二)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七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企業專職消防隊及行業主管部門(單位)組建的配備專門人員和專業裝備器材,具備一定專業技術,處置各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隊伍。包括火災、防汛抗旱、衛生、水上搜救、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氣、特種設備、道路(含橋梁和隧道)、軌道交通、民用航空、市容環境、重大動植物疫情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負責區域性滅火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等專業救援;
(二)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實施專業應急救援處置,在發生突發事件后,根據轄區、本部門、行業、單位的相關規定,第一時間有效快速開展專業應急救援處置。
第八條 突擊應急救援隊伍是指由民兵等力量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突擊應急救援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相關規定,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九條 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是指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自治組織、社會志愿者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企業專職消防隊除外)。
履行以下應急救援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規定負責對突發事件進行先期應急救援處置;
(二)針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特點,結合自身的專業能力和裝備水平,協助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第十條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后,應當明確隊伍負責人、值班備勤(日常辦公)地點、工作職責及任務等,建立隊伍成員名冊,確定通訊聯絡方式,實行人員能力評估和動態管理。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將隊伍(突擊應急救援隊伍除外)主要情況(包括人數、裝備、主要能力、聯系方式等)報送至園區應急管理局,在隊伍主要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內容。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如下工作機制:
(一)值班值守制度。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在崗在位。
(二)應急響應制度。應急救援隊伍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明確的初判條件,立即啟動本級響應。接到調度指令、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的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相應數量的應急救援人員攜帶相關應急救援設備在指定位置集結。
(三)培訓演練制度。在組建單位的組織指導下,應急救援隊伍要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理論、體能和技能培訓,熟練操作使用專業裝備器材,定期開展實戰訓練和拉動演練。采取崗位自訓、集中輪訓等方式,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應急知識學習、救援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進行教育培訓,每年不得少于1次;定期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綜合性應急演練,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三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日常建設、管理、訓練,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同時接受園區應急管理局的指導、協調。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突擊應急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突擊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聯系、開展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救援的能力。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在民政部門依法注冊登記。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專業能力、救援類型、裝備水平等因素對社會應急救援隊進行分類分級,從中擇優選出部分已注冊登記的社會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授牌,列入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第一梯隊,優先調度使用。
第十六條 發生突發事件后,應急救援隊伍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調度指揮:
(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由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根據有關應急預案規定實施調度,同時接受園區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調度指揮。
(二)突擊應急救援隊伍由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和有關應急預案規定,按照協調聯動機制實施調度指揮。
(三)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與事故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的,應當立即根據救援協議進行調度指揮;其他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由園區應急管理局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情況調度指揮。
第十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到達救援現場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已成立的,服從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F場應急指揮部未成立的,應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規定和救援規范要求,立即展開救援。
第十八條 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將由財政保障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群團組織建立的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監察審計、行政審批等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將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標準。
第十九條 參與應急救援的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補貼、醫療、工傷、撫恤、保險等待遇,由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消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落實。
第二十條 園區管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現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涉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有關內容,如國家、省、市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遵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